2007年1月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批新法律法规昨天起正式实施
田雨

  据新华社  昨天起,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城乡规划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劳动合同法: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就业促进法:
  严禁就业歧视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的原则体现在就业促进法的多项具体条文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法律还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对企业税收实现“四个统一”: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法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城乡规划法:
  引领中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法律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平等保护各类职工休息休假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为了保障这项制度切实得到落实执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